《中国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研究报告(2011-2020)》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近日,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联合天眼查公司发布《中国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研究报告(2011-2020)》,报告收集了2011-2020年我国市场主体新增注册、新增注销、迁出、新增知识产权和违规等方面的公开数据,首次提出并应用“市场主体注销注册比”“市场主体净增新增比”“市场主体生存指数”以及“千人市场主体数量”“注销市场主体寿命”等指标,对我国市场主体总体及分区域、分行业的发展活力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客观反映了近年来我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市场主体的发展特点和营商环境之间的差异。最后对我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市场主体和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提出了政策建议。
      报告称,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就是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一个行业或地区市场主体的活力状况,代表了该行业或地区市场经济的健康程度和发展潜力,也是其营商环境的综合反映。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稳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据统计,2013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新增市场主体超过千万户,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总数由2012年的近5500万户,增加到2021年4月份的1.43亿户,增长了1.6倍。其中,企业从1300多万户增加到45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从4000多万户增加到近9600万户。目前市场主体的活跃度大体在70%左右。
      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冲击下,我国新设市场主体数量虽然在一季度明显下滑,但全年仍达到2300多万户,呈逆势增长态势。今年上半年新设市场主体数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截至今年6月30日,新设市场主体1084万余户;其中企业368万余户,个体工商户716万余户。与此同时,今年上半年新注销市场主体达333万余户。据此计算,今年上半年我国净增市场主体数量占新注册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简称:净增新增比)达到69.30,虽较2020年(73.51)有所下降,但仍高于2019年的61.67,展现出新发展格局下我国市场主体的巨大韧性和发展活力。
      本报告收集了2011-2020年我国市场主体新增注册、新增注销、迁出、新增知识产权和违规等方面的公开数据,首次提出并应用“市场主体注销注册比”“市场主体净增新增比”“市场主体生存指数5”以及“千人市场主体数量6”“注销市场主体寿命7”等指标,对我国市场主体总体及分区域、分行业的发展活力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旨在客观反映近年来我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市场主体的发展特点和营商环境之间的差异。本报告为总报告,还将陆续发布各地区和各行业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研究报告,供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各行业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时参考。
      主要研究结论
      1.新注册市场主体数量保持持续高速增长2013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年均新增市场主体超过千万户。尽管受到疫情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2020年新增注册市场主体数量仍呈现逆势增长势头,全年新增市场主体23576507户,同比增速21.95%,相较于2019年仅略降了0.44%。
      2.市场主体活跃度总体保持在70%左右。从2013年到2019年,受到经济下行等内外部综合因素影响,市场主体注销数量也出现了持续大幅增长。2014年以来注销增速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19年降至22.47%。2020年虽然受到疫情冲击,但在国家“六保”“六稳”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新注销市场主体数量较2019年同比下降了15.7%。2013年以来,在新增和注销市场主体数量呈现出“大进大出”态势的同时,反映市场主体活跃度的净增新增比整体呈现“先降后升、大降大升”的态势。2019年市场主体净增新增比降至近10年来最低值,为61.67,2020年市场主体净增新增比大幅回升至73.51。
      3.小微市场主体和民营企业整体活跃度较高。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是近10年来增长最多,同时也是注销最多的市场主体类型。有限合伙公司净增新增比达到86.04,个体工商户总体净增新增比为72.67,有限责任公司净增新增比为71.66,排在前三位。相对而言,外资企业净增新增比为50.30,港澳台投资企业净增新增比为55.98,国有企业净增新增比只有36.27。
      4.东部地区和五大城市群新增市场主体占比较高。东部地区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占全国的47.57%,中部地区占比22.59%,西部地区占比23.30%,东北地区占比6.54%。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长江中游和成渝五大城市群新增市场主体数量总计占全国的35.61%。
      5.东中西部地区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差距较大。截至2020年底,福建省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146.85户,江苏省144.32户,海南省128.86户,上海市122.01户,浙江省118.25户,排名前五。湖北省72.41户,甘肃省70.87户,江西省67.94户,广西壮族自治区67.94户,重庆市65.44户,排在最后五位。排名第一的福建省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是排名最后的重庆市的2.24倍。
      6.东部地区和珠三角城市群最适于市场主体生存。东部地区市场主体生存指数为8.57,中部地区为2.66,东北地区为-4.78,西部地区为-6.44,表明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市场主体生存较为不易,营商环境相对于东部和中部仍有较大差距。珠三角城市群市场主体生存指数为3.35,长三角城市群市场主体生存指数为0.87,长江中游城市群市场主体生存指数为0.15,较适于市场主体生存。成渝城市群市场主体生存指数为-0.92,表明市场主体生存较为不易,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北城市群和东西部城市群营商环境之间的差异。
      7.北京市场主体寿命最长。北京已注销市场主体的平均寿命为5.71年,江西5.53年,上海5.52年,黑龙江5.35年,江苏5.1年,排名前五位;安徽省已注销市场主体的平均寿命为4.28年,天津4.2年,福建省4.18年,河北省4.17年,河南省4.1年,排名后五位。其中北京市已注销市场主体的平均寿命比河南省已注销市场主体的平均寿命多了1.61年。从另外一个维度反映了各地营商环境之间的差异。
      8.传统生活性服务业和制造业生存不易。从行业生存指数排名来看,最不易生存的6大行业为:住宿和餐饮业(-2.07),制造业(-1.2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0.8),批发和零售行业(-0.26),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业(-0.23)和信息技术及服务业(-0.10),主要是传统生活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较容易生存的6个行业为:农林牧渔业(1.4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8),建筑业(0.8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7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0.32),以及房地产业(0.04),主要是第一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说明我国第一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反映出我国产业正在向高端服务业转型的趋势。
      9.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2011-2014年,我国市场主体违规数量持续上升。2015年除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8.03%以外,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案件同比增速分别下降了1.84%和17.68%,总体违规数量下降了1.22%。2016年以后三类违规数量呈现同方向持续下降,且下降速度越来越快,表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实施后成效显著。
      10.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强劲2011-2020年,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新增商标数量、专利数量、软件著作权数量总体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各年同比增速虽有波动,但增速基本都维持在两位数,表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意识和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市场主体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放宽市场准入,大幅压缩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改革市场监管体制,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等成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率,营商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特别是将优化营商环境与大规模减税降费相结合,2020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帮助受疫情冲击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新增市场主体恢复快速增长。2020年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逆势增长,达到1493亿美元,成为全球新增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一大目的地。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国际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多项改革措施还被列入世界银行的政策推荐范围。但也要看到,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仍有差距,比如市场准入限制仍然较多,市场监管仍有待改善,政务服务仍有待提升,法治保障仍有待加强,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之间的营商环境仍存在结构性差异等。
      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应聚焦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用改革举措和实际成效,提升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创新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市场化是基础、法治化是保障,国际化是方向,三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要整体推进,使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所谓市场化就是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主动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标准,深化重点领域和环节改革,特别是在降低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运营成本、办理破产、融资信贷、纳税等领域取得更大突破,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改善方面采取更多改革举措等。
      所谓法治化就是要进一步健全法治,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政府要带头守信践诺,各地区要梳理政府对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承诺事项,未如期履行的要限期解决,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绝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所谓国际化就要坚持扩大开放,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对标国际标杆补短板强弱项,打造更加公正、透明、规范、便捷、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利用签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契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要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在开放过程中,还要维护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全面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落实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和公平竞争,切实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继续推动降低外贸企业营商成本,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国际物流畅通。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保险等支持,推动发展“海外仓”,加快相关标准与国际先进对标,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
      总之,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途径。我们只有在打造现代化和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上下更大功夫,才能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活力,不断增强我国市场的吸引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开辟光明前景,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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